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枣庄医院招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规定,现将医院公开招聘备案制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应聘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
(四)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学历学位、技能条件;
(五)初级岗位应聘人员年龄一般应在40周岁及以下(1984年4月25日以后出生);中级岗位应聘人员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及以下(1979年4月25日以后出生);高级岗位应聘人员年龄一般应在50周岁及以下(1974年4月25日以后出生);
(六)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台湾居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符合教研厅〔2016〕2号和教研厅函〔2019〕1号规定,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考试招生与全日制研究生执行相同政策和标准的2025年毕业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可报考招聘对象为2025年应届毕业生的岗位。
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毕业时取得预备技师(含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的岗位。
根据《关于转发国卫办科教发〔2021〕18号文件的通知》(鲁卫科教字〔2021〕2号)文件精神,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落实“两个同等对待”政策。
在编在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员、人事代理等人员须在报名时出具有用人管理权限的部门(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定向、委培毕业生应聘,须出具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的报考信函;已经就业或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应届毕业生须用人单位出具同意报考证明。相关同意报名应聘或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材料,须在报名截止日(2025年4月30日)前取得。不按上述要求办理或提交虚假信息材料的,查实后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招聘岗位对工作经历有明确要求的,应聘人员需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作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工作年限计算至2025年4月。
二、报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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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系方式
医院咨询电话:0632-3068011、0632-3698566。